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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0937号(2)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X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万丽丽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二○一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郭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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