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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58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587号


上诉人,宋某,女,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牛某,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宋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10年9月1日,出租代理人何某与承租人宋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在中介方的监督下办理了相关租房手续,清点室内设备物品一切完好并入住。牛某曾主动询问有何问题没有,宋某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并表示感谢。2011年2月10日,宋某通知牛某壁挂炉出现问题,牛某当即联系维修,宋某说有事往后推。2月11日,厂家去维修,更换了显示装置,并说没有大问题(维修费37元,上门服务费50元,足以证明是小问题),牛某未追究宋某使用不当的责任,主动承担了维修费。2月13日凌晨3点半,宋某发短信称壁挂炉又坏了,牛某当即表示13日早9点去解决。牛某准时到达询问了情况,2月14日下午及时为其更换了新壁挂炉价值6774元。同时,宋某提出卫生间管道有渗漏,牛某请物业公司进行了防护处理。2月15日,牛某主动询问壁挂炉和卫生间管道情况,宋某答复一切都很好。2月27日,宋某在应付下半年房租的前一天,突然打电话强行要求牛某单方违约,牛某表示不会主动违约,不接受宋某的无理要求,宋某在目的没有达到时发来恐吓短信,之后没有音讯,仍继续履行承租协议。3月1日,按合同约定是宋某交纳下半年租金的时间,牛某找中介帮助向宋某索要租金,无果。3月13日,牛某以短信形式向宋某索要租金,并找中介询问,得到答复宋某从未找中介提出解约。事实为:宋某从未口头或书面正式提出退租,更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0日向牛某提出解约或不再承租。3月15日,牛某再次打电话给宋某,宋某不接,牛某发短信,宋某不正面解决问题,其丈夫反而抵赖谩骂牛某。3月21日,牛某以发快件形式第三次通知宋某交房租或退房。宋某丈夫给牛某打电话大骂,威胁恐吓。至此,宋某既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下半年租金,也不办理退租手续和交还房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宋某按合同支付牛某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房租每月4000元,共六个月,24
000元;2、宋某按照合同日违约金200%支付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违约金24000元;3、宋某按照日租金的200%标准支付2011年9月1日到交房之日的不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4、宋某腾退诉争房屋;5诉讼费由宋某承担。
宋某在原审法院辩称,本案是牛某违约,而非宋某违约,牛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牛某所述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情况属实。冬季来临,承租房内采暖炉不断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供暖。我承租该房屋主要是为了双胞胎儿子上学方便,北京冬天寒冷,孩子不断被冻感冒,我们夫妻和孩子经常在夜里被采暖炉警报声(该采暖炉出现故障后会自动警报)吵醒或冻醒,无法正常休息。我找小区物业查看维修达八、九次,该采暖炉还是无法正常使用。厂家来人维修也无法修好。厂家和物业维修人员在现场电话告知牛某该采暖炉已经严重老化,要求牛某更换新设备。为此,牛某到承租房内大吵大闹,明确告知我立即“搬家滚蛋”,解除租赁合同。2011年2月22日,我与物业结清了水电费用,搬走自己购置的家电、家具等大量用品,正式搬离了承租房。牛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全部驳回。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牛某提供的出租房屋因采暖设备出现故障,房屋出现不适租、不能正常居住的情况,在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牛某却先要求解除合同,后又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各种费用。故不同意牛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反诉称:2010年9月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居间公司介绍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该套房屋家具家电极为陈旧,反诉人入住前脏乱不堪。反诉人搬进承租的房屋后,发现西卧室墙壁大面积返潮、厕所洗手池下水管漏水严重,马桶上下水都存在问题,厨房下水道堵塞等。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反诉人维修。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提出维修要求后,被反诉人多次推脱。反诉人自己购买并找人维修,被反诉人也不承担相应费用。冬季来临,承租房内采暖炉不断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供暖。我承租该房屋主要是为了双胞胎儿子上学方便,北京冬天寒冷,孩子不断被冻感冒,我们夫妻和孩子经常在夜里被采暖炉警报声(该采暖炉出现故障后会自动警报)吵醒或冻醒,无法正常休息。我找小区物业查看维修达八、九次,该采暖炉还是无法正常使用。厂家来人维修也无法修好。厂家和物业维修人员在现场电话告知牛某该采暖炉已经严重老化,要求牛某更换新设备。为此,牛某到承租房内大吵大闹,明确告知我立即“搬家滚蛋”。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承诺立即搬走,并当场与被反诉人结清了部分维修款(不足人民币200元),同时要求被反诉人退还4000元房屋押金。被反诉人态度蛮横,命令被反诉人搬走,但拒绝退还房屋押金。2011年2月反诉人找到了居间人中介公司和被反诉人联系,被反诉人表示马上要反诉人搬家,并拒绝退还房屋押金4000元。2011年2月22日,反诉人与物业结清了水电费用,搬走自己购置的全部用品,正式搬离了承租房。故反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房屋押金4000元;3、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未履行约定维修义务,致使反诉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违约金8000元,及被反诉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8000元;4、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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