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一中民终字第9586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万丽丽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二○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