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4101号(3)
保全费四百二十元,由北京中宇恒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负担二十八元(已交纳),由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九十二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元,由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十五元(已交纳),由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六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中云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万丽丽
二○一二年 三 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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