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中民终字第11529号(2)
综上所述,原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二十五元,由秦XX负担六千零一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周XX负担六千零一十二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零五十元,由周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万丽丽
二○一一 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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