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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669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16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
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仝某某于2010年3月28日入职我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公司多次敦促其签合同,但其拒签。仝某某自2010年8月起,直至2011年元旦放假后突然离职,一直未与单位做交接手续,给单位造成了损失。请求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1、我公司不支付仝某某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11日的工资差额9965.52元;2、我公司不支付仝某某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的加班工资3000元;3、我公司不支付仝某某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1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
965.52元;4、诉讼费由仝某某负担。
仝某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仝某某于2010年3月28日到A公司工作,于2011年1月12日停止工作。仝某某月收入由3500元工资及每工作日8元饭补构成。
A公司与仝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主张公司于2010年6月5日通知仝某某于2010年6月7日续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于2010年8月2日再次通知仝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仝某某主张没有收到过相关通知。A公司提供的通知上没有仝某某的签字。
A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除2010年12月支付仝某某3000元工资外,未支付仝某某其他工资。A公司主张仝某某工资由2000元基本工资及1500元岗位补贴组成,因上述期间仝某某工作成果无效,故不同意支付岗位补贴,A公司并提供技术文档打印件予以证明,仝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仝某某主张A公司未支付其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加班工资3000元。A公司在仲裁审理期间表示同意支付,在法院审理期间表示因仝某某在加班期间没有工作成果,故不意支付加班工资。
仝某某曾以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如下:1、A公司向仝某某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11日的工资差额9965.52元;2、A公司向仝某某支付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的加班工资3000元;3、A公司向仝某某支付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
965.52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技术文档、录音资料、敦促仝某某签署劳动合同通知及京海劳仲字[2011]第3684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提供的敦促仝某某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上没有仝某某的签字,A公司主张仝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对于A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A公司未及时与仝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向仝某某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仲裁裁决的二倍工资差额23
965.52元法院予以确认。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A公司仅支付仝某某3000元,A公司关于仝某某工作成果无效,故不同意支付岗位补贴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仲裁裁决的A公司支付仝某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9965.52元法院予以确认。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A公司未支付仝某某加班工资3000元,A公司关于仝某某没有工作成果故不予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A公司关于不支付仝某某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关于不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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