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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420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14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199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4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兼被告叶某法定代理人),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94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叶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叶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
代理审判员 娄玉玲
二○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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