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一中民终字第0103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0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311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在2012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燕
审 判 员  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张 凯
书 记 员  张 娈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