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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2553号(3)
某公司2009年起诉某医学院的一审案件号是“(2009)海民初字第9954号”,其本次起诉某医学院的一审案件号是“(2011)海民初字第20095号”。换言之,某公司对某医学院提起的是两个诉讼,不存在“同一诉讼”的问题。因此,某医学院所称同一诉讼出现两份管辖权裁定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另,对于某医学院所称“(2009)海民初字第9954号”案与本案存在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处理结果却不相同的问题。鉴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构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渊源,故“(2009)海民初字第9954号”案的管辖裁定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管辖权争议的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争议的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医学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燕
审 判 员  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二 ○ 一 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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