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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申字第1146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申字第1146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甲。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田某。
上述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安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兼原审原告徐乙的法定代理人):徐丙。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兼原审原告徐乙的法定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乙。
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徐丁。
申请再审人徐甲、田某与被申请人徐丙、刘某、徐乙、原审原告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10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15日,徐甲、田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甲、田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徐丙、刘某、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徐丁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甲、田某、徐丁与徐丙、刘某、徐乙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期间,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明达
二○一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危浪平
书 记 员 姚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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