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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462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4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16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小燕
审 判 员 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二 ○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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