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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5005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小燕
审 判 员 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二 ○ 一 二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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