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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471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曹某某、曹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曹某某、曹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詹 晖
代理审判员 梁 冰
二○一二年 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赵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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