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一中刑终字第39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刑终字第39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男,22岁(1989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某电脑城原售货员。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33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尹某,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于2011年4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医院南300米附近路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田某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尹某被抓获。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万某某、李某、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尹某退赔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田某。
上诉人尹某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尹某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审 判 员
马惠兰
代理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一二 年 二 月 一 日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