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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刑终字第3239号(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之愉
代理审判员 冯 哲
代理审判员 郭 翔

二 ○ 一 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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