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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行终字第3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审判员 朱桂英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秦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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