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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5101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某会议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某会议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保平
审 判 员 韩 静
代理审判员 张嘉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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