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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五(商)初字第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五(商)初字第1号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赵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鹏,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斌,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708号405室。
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3.86亿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6亿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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