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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9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姚祖康。
委托代理人顾桂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瞿琼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郭银章(系郭某之父)。
申请再审人高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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