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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五(商)申字第1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沪高民五(商)申字第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负责人吴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以其愿意通融赔付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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