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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3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申请再审人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张某称:被申请人不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无权收取租金,合同未约定物业管理费由申请再审人承担,原审程序有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
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坚持认为被申请人非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系争合同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由申请再审人负担,不存在约定不明问题;原审程序亦无不当之处。申请再审人张某的的再审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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