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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7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7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是上诉人)叶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根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杰,该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叶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叶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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