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行初字第9号(2)
9、吴某乙、潘某某分别签字确认的《某镇某村农户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细表》、《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发给吴某乙和潘某某的承包权证均是真实和合法的。
原告诉称,第三人吴某乙和母亲潘某某已经离婚,原告希望将其名下的承包地登记在第三人潘某某名下,故于2010年年底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第三人潘某某办理责任田划归的相关手续,但是被告并没有将其承包地登记在第三人潘某某名下,而是登记在第三人吴某乙的名下,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有违公平和公正,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吴某乙户承包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2011年1月1日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委托第三人潘某某办理责任田划归的相关事宜;
2、张某某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确实写了委托书并由证明人交给村民委员会;
3、录音一份,证明村民委员会要求原告提供委托书,原告虽然按照要求予以提供,但事与愿违,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将原告的承包地登记在第三人潘某某的名下。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向吴某乙户颁发的承包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针对原告要求将其承包地变更登记在第三人潘某某名下的主张,被告在原告提出变更申请且户内成员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才可予以处理,但原告没有提出过申请,且该主张与本案没有关联,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吴某乙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其同意将原告的承包地分出去,原告也变更不了;一户只能有一证,因潘某某的户口仍在第三人吴某乙的户口簿中,所以第三人吴某乙的户内有两个承包权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吴某乙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人潘某某的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与原告一致。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均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主张,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没有结合原告父母离婚的事实将原告的承包地登记第三人潘某某名下,违背了原告的意愿,违反了分类指导原则,属于一刀切的行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和9有异议,认为第三人潘某某是先在证据7和9中签字后才拿到承包权证的;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有异议,认为被告应当将原告的承包地登记在第三人潘某某名下,而不是作为吴某乙的共有人登记在吴某乙户内。第三人吴某乙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均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和9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吴某乙是在证据7和9中签字的同时拿到承包权证的,程序不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有异议,认为该承包权证中记载的土地面积不对,应该为2.24亩。第三人潘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9均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有异议,认为原告已经成家立业,可以自己做主将其承包地登记在第三人潘某某的名下,而且第三人潘某某同意原告的主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原件,且其中责任田的说法不准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不能作为证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录音无法确定其搜集的形式和被录音的人员,且录音内容涉及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人吴某乙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相同。第三人潘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第三人潘某某提供的证据与原告一致,被告对第三人潘某某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第三人吴某乙对第三人潘某某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第三人吴某乙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因原告和第三人吴某乙、第三人潘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均没有异议,且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和9,原告和第三人吴某乙均主张被告的执法程序不对,但是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原告和第三人吴某乙、第三人潘某某对登记的内容均有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及第三人潘某某提供的证据均用于证明原告吴某甲曾委托第三人潘某某办理责任田的划归事宜,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第三人吴某乙与潘某某于1981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1日经某县人民法院(2006)崇民一(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原告吴某甲系第三人吴某乙与潘某某的女儿。1999年,某县某镇乡(现更名为某镇)某村(甲方)与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户主吴某丙(乙方,真实姓名为吴某乙,吴某乙本人予以认可)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乙方由第三人潘某某签字确认。该合同第一条明确甲方决定将集体农田2.24亩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具有承包经营权;第二条明确承包时间为30年,自1999年2月28日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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