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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行初字第9号(3)
  2003年3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其第三条明确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五条明确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六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只要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发包方均不得收回。2004年1月1日起,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第四条明确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变更请求、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三项材料。2009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制订了沪府【2009】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其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规定:“……。对延包后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事项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11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制订了崇府发【2009】194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其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规定:“……,对延包后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事项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0年11月28日,某县某镇某村依据上述《土地承包法》、沪府【2009】34号文、崇府发【2009】194号文,结合本村实际,制订了《某县某镇某村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通过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其中吴某乙户属于本村原承包经营权无调整的农户。2010年11月30日,某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原则通过了上述《实施方案》。2010年12月25日,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就《实施方案》进行了民主表决,同意人数占村民代表会议人数的79%,表决事项通过。2010年12月31日,某县某镇某村与承包方代表吴某乙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庙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合同》。该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因其他(分户)原因,经协商一致,就双方于1999年2月28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为庙X)有关事项进行变更,具体变更事项如下:变更原因为其他;变动面积为减少0.76亩;变更后面积为1.48亩,其中确权确地1.48亩;人员变动减少潘某某、女、55。2010年12月31日,吴某乙签字确认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该信息表中明确承包方代表姓名为吴某乙;承包合同面积为1.48亩;二轮延包共有人姓名为吴某乙、吴某甲;承包地块信息为某厂前0.93亩,某场后边0.55亩;权证发放情况:发证机关为某县人民政府,发证形式为换发,发证日期为2011年。同日,潘某某签字确认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该信息表中明确承包方代表姓名潘某某;承包合同面积为0.76亩;二轮延包共有人姓名为潘某某;承包地块信息为某田0.76亩;权证发放情况:发证机关某县人民政府,发放形式为换发,发证日期为2011年。2011年1月1日,原告委托其母亲潘某某办理责任田划归一事,具体委托内容主要为:“本人吴某甲欲将某某镇某大队某小队的责任田划在母亲潘某某名下,由母亲潘某某全权打理,因家中女儿尚幼,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母亲潘某某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手续,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责任”。2011年5月1日,某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某县农地承包权(1999)第Q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权证主要内容为:发包方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吴某乙;承包方住址为某镇某村某组;土地承包合同编号为HX(原合同编号:庙X);承包期限为1999年2月28日-2029年2月28日;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为:吴某乙、男、某岁,吴某甲、女、某岁;承包地总面积为1.48亩;地块名称:某厂前0.93亩并座落本组内,某场后边0.55亩并座落本组内。吴某乙在《某镇某村农户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细表》中签名确认领取了该承包权证。2011年10月16日,吴某乙作为承包户代表向某县农业委员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册登记,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的申请人处签字确认。原告认为其自愿将其承包地划归在第三人潘某某名下,且已经委托第三人潘某某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被告仍将其承包地登记在第三人吴某乙名下,违背了原告的主观意愿,且整个办理过程未向原告告知,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吴某乙承包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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