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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3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浦行初字第3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许中宝。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刘艳。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谢圣浩。

委托代理人邵军英。

第三人B。

第三人C。

第三人D。

第三人E。

委托代理人周国荣。

委托代理人方文斌。

原告A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月17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B、C、D、E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2月13日、4月18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许中宝、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陶杰、第三人三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圣浩、邵军英、第三人B、C、D、E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刘艳、第三人E的委托代理人周国荣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A、第三人E的委托代理人方文斌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8月5日,被告浦东建交委以申请人三林镇政府、被申请人A(户)为当事人作出浦建委房裁[2011]07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2006年3月27日,申请人三林镇政府因“三杨小区中低价房地块”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A(户)房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某宅78号,属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在浦东新区D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蔡土根于2005年11月1日报死亡,其与妻子(已亡故)共生育四子一女,即长子B、二子C、三子D、四子E、女儿A。该户房屋丈量建筑面积为346.2平方米,核定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282.2平方米,另查该户有无证建筑面积64平方米。该户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20,691.40元:即其中256.1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估价为513元/平方米,26.1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估价为461元/平方米,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95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即〔513元+1,950元+450元〕/平方米×256.1平方米+〔461元+1,950元+450元〕/平方米×26.1平方米;装修补偿款为82,833元;附属设施补偿款为9,474元,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款7,737.60元,即:(403元/平方米×64平方米)×30%,并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在协商中,被申请人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因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为保证“三杨小区中低价房地块”项目建设如期施工,被告浦东建交委依据国务院(2011)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沪府(2011)19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房管(2011)81号文《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2001)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浦府(2005)123号、浦建房(2005)190号以及《口径》等有关规定,作出以下裁决:一、申请人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安置被申请人(户)至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302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20.88平方米,安置价为488,355.20元)、X路X弄X号501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19.56平方米,安置价为473,457.60元)共2套产权房,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户)提出A安置2套二室一厅、1套三室一厅且不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其他共有人另行补偿安置的要求,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户)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820,691.40元,申请人提供的产权房价款为961,812.80元,双方以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户)应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141,121.40元;四、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户)房屋装修补偿款为82,833元,附属设施补偿款为9,474元,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款为7,737.60元,并按规定支付给被申请人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五、被申请人(户)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某宅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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