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行初字第31号(2)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2年1月29日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证明第三人三林镇政府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2、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证明第三人三林镇政府的身份情况;3、房屋所有权证;4、聘请律师合同、见证书;5、关于A(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表、证明;6、户籍资料、结婚证;以证据3-6证明原告户及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7、评估报告、送达回单(证)、告知书、估价汇总、照片,证明原告户房屋的评估及送达情况;8、补偿安置方案,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9、拆迁双方分别于2010年4月3日、2011年4月20日、5月11日三次基地谈话笔录;10、身份证明、上岗证;以证据9、10证明第三人三林镇政府与原告户进行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11、浦建房拆许字(2006)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附图、核发拆迁许可证通知、公告、照片;12、房屋拆迁期延长批复、延长许可通知、公告、照片;以证据11、12证明第三人三林镇政府系合法拆迁,原告户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13、投票结果登记表,证明根据投票结果,由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进行评估;14、房屋拆迁资格证书;15、关于同意洋泾西镇地块前期开发等项目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更名的批复及公告、照片;16、关于2006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情况表;以证据14-16证明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具有拆迁资格;17、告居民书、基地情况说明,证明基地的相关操作口径,无证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的30%进行旧料回收;18、增补安置房源批复、房源调拨单、增补房源清单、公示照片;19、裁决房房地产登记簿及估价报告单、沪房地浦字(2005)第068489号房地产权证;20、裁决房看房单;21、裁决房看房单、告知单及估价报告单的送达回证;以证据18-21证明裁决房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并已通知原告户看房;22、受理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两次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会议签到表及会议笔录;23、关于近期强迁裁决情况;24、裁决书、领取裁决房钥匙通知及送达回证;以证据22-24证明裁决程序合法。
被告浦东建交委当庭陈述了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1、《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证明其作出裁决职权依据充分;2、《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24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浦府(2005)123号文,浦建房(2005)190号文以及基地口径,以证明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A诉称,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某宅78号房屋系原告和第三人B、C、D、E父母的房产,因父母已过世,故应将原告和四名第三人共同作为被拆迁人,被告清楚上述情况,且与第三人D、E联系过,但其于2011年8月5日作出了浦建委房裁[2011]071号房屋拆迁裁决中,仍将A作为被申请人,该裁决认定相对人严重遗漏;拆迁人拆迁过程严重违法,未与原告进行协商,更未针对四名第三人进行告知、协商,未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被告作出裁决缺乏事实依据。故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11]07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寄信封;2、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兄弟姐妹对房屋继承写明,A房屋所有面积为7.4平方米;3、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五份,证明在拆迁过程中采用断水断电等野蛮拆迁;4、房屋照片,证明评估结果不准确,没有足额评估,没有真实评估过,房屋内有搭建的阁楼。
被告浦东建交委辩称,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是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对象就是每户的被拆迁人。本案中,裁决书所称被申请人为A(户),且表明了A的身份仅是户代表,并列明了房屋产权人四子一女的姓名,他们都是房屋的共有人,没有剥夺任何人的财产权利。拆迁补偿安置是按户进行,归户所有,内部分割在补偿安置后另行进行。蔡土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确记载房屋坐落新东村某宅78号,裁决的标的即是78号282.2平方米的房屋,裁决标的是清晰的。被告作出裁决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三林镇政府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并提供下列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四份;2、户口簿;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四份,证明第三人B户籍及其所有房屋地址均为新东村某宅54号,C户籍及其所有房屋地址均为新东村某宅79号,D户籍及其所有房屋地址均为新东村某宅77号,E户籍及其所有房屋地址为新东村某宅76号,就上述房屋B、C、D、E分别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某宅78号房屋上不包含上述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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