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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111号(2)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后向原告户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2、2011年10月28日裁决审理协调会笔录及签到;
  3、第二次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
  4、2011年11月3日裁决审理协调会笔录及签到;
  以上证据2-4证明被告两次依法召开审理协调会,但原告户没有参加。
  5、房屋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因需要查证有关事实,依法中止裁决过程并告知原告户及拆迁人;
  6、恢复裁决通知书、第三次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恢复裁决审理,并通知原告户和拆迁人;
  7、2011年12月26日裁决审理协调会笔录及签到,证明被告再次召开审理协调会,但原告户仍未出席;
  8、工作纪录,证明被告与原告通过电话沟通,但协商不成;
  9、房屋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证明本案裁决方案经过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10、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裁决,并向原告户及拆迁人送达。
  被告为证明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出示了以下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公告、延长拆迁期限的公告及批复,证明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原告户居住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且被告在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拆迁协议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具有拆迁主体资格,拆迁实施单位具有拆迁资质;
  3、被拆房屋租用公房凭证及居民房籍资料摘录表两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系原告承租的公房,第三人张某属于他处有房;
  4、居民户口簿及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证明该户在册户口人员情况;
  5、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告居民单位书(四),证明被拆迁房屋经过评估,拆迁人已将评估结果和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政策依据告知原告户;
  6、公告,证明某地块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均价为21,200元/平方米;
  7、黄府[2010]X号《关于黄浦区旧区改造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价格补贴系数和套型面积补贴标准、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的批复》,证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为30%,旧式里弄房屋的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
  8、看房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拆迁人按原告户的实际居住情况,提供了多套安置房屋供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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