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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12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124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吕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俞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吕某、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2月16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黄规信息(2012)某-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告知原告,原告要求获取的“任命徐某担任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含哪一天担任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职权对原告的政府信息申请进行处理。另外原告申请获取的“任命徐某担任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及“徐某哪一天担任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是两项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分别作出答复。综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黄规信息(2012)某-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非两个独立的申请。为保障原告知情权,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内部收、发文系统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符合原告申请内容及特征描述的政府信息。另据被告所知,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一般系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机关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相关任命文件。据此,被告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公开“名称:任命徐某担任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特征描述:含徐某哪一天担任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后,被告对其文件系统进行检索,查明被告未制作或获取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012年2月16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黄规信息(2012)某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被告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原告。原告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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