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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14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14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海市某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局(下称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2年4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陈某其申请公开的“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就原告的申请作出黄某信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复[ 2012]X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补正,原告的申请内容其中一项为:“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该信息属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的答复权限,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某局辩称: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某局局长的职权机关系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因机构撤并原因,依规定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并未制作。被告经查询其并未获取过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故答复告知原告该信息不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某局于2011年12月9日就原告陈某的申请作出黄某信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黄府复[201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4月6日,原告补正申请的其中第一项内容为:“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2012年4月13日,被告经查询查明其未获取过该文件后,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在起诉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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