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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39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唐雪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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