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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派出所。
上诉人A因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甲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A曾于2011年3月、4月21日向甲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户口从本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迁移至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因甲派出所未作答复,A诉至原审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浦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判决甲派出所在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即是否同意将A的户口从某路某弄某号迁移至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作出书面答复。2011年11月10日,甲派出所向A发出《甲派出所关于A户口迁移申请的答复》,要求A提供相关户口迁移的材料,随后进行了调查,并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对A的户口迁移申请不予同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内容为: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需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鉴于目前为止,A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户口迁移申请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A的户口迁移申请不予同意。A收到《决定》后不服,以其系因动迁需要迁移户口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甲派出所作出的《决定》。
原审另查明,B现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承租人,其系A祖母,该户有户口二人,即B、C。2011年11月11日,B向甲派出所明确表示不同意将A户口迁入上述房屋。
原审认为,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甲派出所具有负责辖区内户口管理工作的职责,其作出被诉《决定》职权依据充分。
《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居民系房屋承租人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其中包括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迁移。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迁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办理本市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承租人同意入户意见书、60岁以上老年人当面同意并签名的同意意见书等材料。A向甲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但未能提交户口迁入地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迁入地承租人同意其迁入的书面材料。在A未能提供的情况下,甲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并获取了迁入地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但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户口迁入,故甲派出所作出被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甲派出所根据原审法院作出的(2011)浦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在判决要求的两个月内作出被诉《决定》并送达A,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甲派出所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A负担。判决后,A不服,上诉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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