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0号(2)
诉讼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根据东陆路房屋住房调配单将上诉人原在福康北路房屋户口按政策迁入东陆路房屋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难以采信。另,被上诉人作出的《决定》系针对上诉人于2011年3月、4月21日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故被上诉人依该申请适用《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甲派出所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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