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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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