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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99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甲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江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罪不当或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增宝
审 判 员  沈荣华
代理审判员  胡华锋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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