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终字第9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98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甲,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乙,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盗窃于2000年11月2日被收容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0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乙,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0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0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乙,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犯贩某某毒品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0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翁某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陈甲犯贩某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邱某某、张乙、潘甲、张甲、朱某某、陈乙、余某某、翁某某犯贩某某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犯窝藏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潘甲、张甲、朱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诉部分,被告人杨某某及本院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彭某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激浪、蔡永成出庭履行职务。对被告人潘甲、张甲、朱某某的上诉部分,经提审,合议庭依法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杨某某、邱某某、陈甲贩某某、运输毒品的事实
1、2009年10月初,邱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毒品K粉500克,并将购毒款汇给杨某某。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相应数量的K粉后,经邱某某指使,陈甲从温州坐车到广州,从杨某某处提取500克K粉后,带回温州交给邱某某出售。
2、2009年11月间,邱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得K粉1000克,用于出售。
3、2009年12月间,邱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得K粉1000克,用于出售。
4、2010年2月初,邱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约定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K粉1000克,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相应数量的K粉后,经邱某某指使,陈甲从温州坐车到广州,从杨某某处提取1000克K粉后,带回温州交给邱某某出售。
5、2010年2月中旬(2月20日左右),邱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约定以5万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K粉1000克,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相应数量的K粉后,坐车将1000克K粉从广州带至温州交给邱某某用于出售。
6、2010年3、4月间,邱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约定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K粉1000克,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相应数量的K粉后,经邱某某指使,陈甲从温州坐车到广州,从杨某某处提取1000克K粉后,带回温州交给邱某某出售。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