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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98号(2)
7、2010年5月初,邱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商定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K粉1000克,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神仙水”20瓶。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相应毒品后,经邱某某指使,陈甲从温州坐车到广州,从杨某某处提取1000克K粉和20瓶“神仙水”,后带回温州交给邱某某用于出售。
8、2010年5月11日,邱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商定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K粉1500克,后将7.5万元购毒款(其中2万元系通过陈甲向他人借得)交给陈甲。陈甲遂按邱某某要求,于次日下午将该7.5万元汇至杨某某提供的银行帐户内。同月13日中午,杨某某携带毒品驾车至温州市南白象高速公路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K粉2579.89克、麻古85.77克、冰毒49.88克(其中的85.35克麻古、49.88克冰毒系张乙所购,1000克K粉系帮“小洁”带至温州,85.29克K粉准备送给邱某某作为生日礼物)。
(二)被告人邱某某、潘甲、张甲、朱某某、宋某某贩某某毒品的事实
邱某某从杨某某处购得毒品K粉、“神仙水”后,分别指使潘甲、张甲、朱某某等人将毒品出卖给他人。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邱某某指使潘甲将20克K粉送至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菜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陈乙。
2、2010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邱某某再次指使潘甲将20克K粉送至鹿城区水心菜场,1500元的价格卖给陈乙。
3、2010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邱某某指使潘甲将7克K粉送至鹿城区新南亚KTV,以l000元的价格卖给一某某“阿光”的人。
4、2009年11月至12月间的一天晚上,朱某某帮助张甲将出售毒品所得的2000元送到鹿城区水心街道一排档交给邱某某。尔后,邱某某指使朱某某将2条毒品“咖啡”送至鹿城区温迪路菜场楼上火锅城一包厢,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5、2010年1月底,经邱某某指使,张甲将邱某某事先放于其处的8小包K粉分5次在鹿城区拉斯维加斯、伯爵KTV等娱乐场所卖给他人,共得款5000余元。其中3次由朱某某陪同张甲出卖。
6、2010年4月底的一天,邱某某指使张甲将l包K粉送至鹿城区海龙饭店卖给他人,张甲又指使朱某某将毒品送至前述地点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0年3月份以来,为降低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的风险,邱某某先后四次指使潘甲将从杨某某处购得的K粉分出四分之一(共计约1000克)以及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咖啡藏匿于宋某某位于鹿城区新桥头真组团7幢402室的住处,宋某某明知邱某某系贩毒人员,仍同意藏匿。
同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邱某某租住的鹿城区康乐小区7幢303室查获毒品麻古8.77克、“神仙水”133.6克、K粉84.63克,在该303室内抓获潘甲,当场从潘甲身上查获K粉14.62克。同日,公安机关在张甲位于鹿城区隔岸路32号502室的住处查获K粉139.47克,136.21克,“神仙水”67.65克,l小包K粉3.26克;在宋某某住处查获毒品K粉20.49克,“咖啡”245.86克。
(三)被告人杨某某、张乙、朱某某、张甲、余某某贩某某毒品的事实
1、2010年3月初,张乙通过朱某某与杨某某取得联系后,商定以85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毒品“可乐”30个,并将2.55万元购毒款汇给杨某某。后张乙认为收到的并非真的毒品“可乐”,遂于同年3月下旬和朱某某到广州与杨某某协商退款事宜,杨某某同意退还购毒款或调换毒品。随后,张乙向杨某某购买冰毒50克、18元/粒的麻古500粒及22元/粒的麻古200粒,其中,购买冰毒的1.55万元用之前购买“可乐”的钱抵扣,购买麻古的1.34万元中的1万元由张乙向他人借得后,通过余某某的银行卡转给张乙,再由张乙转给杨某某。
同年4月上旬,杨某某将张乙所购的50克冰毒和700粒麻古通过快递邮寄到温州,经张甲介绍,张乙指使四川省富顺县籍男子陈丙在鹿城区水心街道肯德基店外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并由陈丙将包裹交于朱某某。随后,朱某某又和监视陈丙收货的余某某在水心街道松柏社区找到张乙。三人对收到的毒品进行清点后,发现冰毒只有40余克,张乙遂将毒品缺少情况告诉杨某某。随后,张乙向他人借得1000元转入余某某的银行卡,经余某某告知张甲银行卡密码,朱某某、张甲陪同陈丙在银行取出1000元作为陈丙的报酬。
此后,张乙以包住宿、每天提供200元报酬为条件,雇请陈丙帮助贩某某毒品。同月27日,陈丙在受张乙指使送冰毒与×××籍吸毒男子高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用于交易的冰毒0.73克。经鉴定,在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0年5月10日,张乙得知杨某某准备到温州,即与杨某某联系并约定以3万元向杨某某购买冰毒50克、麻古1000粒,并将购毒款汇给杨某某。
5月13日中午,公安机关在鹿城区隔岸路30号205室抓获暂住该处的张乙、余某某,并当场查获毒品冰毒0.14克、麻古6.3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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