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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76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杀死他人后劫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汪甲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不当、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汪甲的死刑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徐爱明
代理审判员  虞伟华
代理审判员  张 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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