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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167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东
代理审判员  严成钢
代理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汝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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