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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151号(2)
一、驳回被告人范甲、缪某某的上诉;
二、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徐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刑事判决的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对被告人徐某某限制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国 锋
代理审判员
沈 军
代理审判员
侯 天 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 慧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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