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终字第11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114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甲,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甲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某日,被告人郑甲在×××小南门一网吧内将毒品麻古近400颗卖给许某某(另案处理)。同年5月某日,郑甲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9幢407室将麻古100颗、大麻叶100克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同月28日,郑甲为贩毒前往×××向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麻古和冰毒。随后,刘某某从被告人徐某某处购得冰毒100克、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得麻古1000颗,并于次日将前述毒品转卖给郑甲。同年7月17日,郑甲前往广州市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麻古9000多颗,并于当月20日返回温州市。同月21日中午12时许,郑甲在温州市嘉莱仕商务宾馆内将冰毒30克卖给郑乙(另案处理)。同日,郑甲在温州市嘉莱仕商务宾馆8325房间内被抓获,现场查获麻古813.4克、冰毒49.34克、大麻叶484克。同年9月13日,陈某某在×××越秀区鹤北街16巷4号2楼被抓获,现场查获麻古89.34克、大麻叶7.93克。经鉴定,上述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大麻酚成分,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判还认定,2010年3月份间,被告人郑甲将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得的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三发交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予以保管。同年7月22日,刘某某在×××汇桥新城丽都大厦A座506室被抓获,现场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五发、来福猎枪子弹二十三发。经鉴定,上述仿制手枪均认定为枪支。
原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5只、电子秤2只、假护照1本;缴获的冰毒49.34克,麻古902.93克、大麻叶491.93克和枪支2只、子弹31发,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某上诉提出,其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应认定为从犯,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且未流入社会,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被告人刘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刘某某贩卖冰毒的数量为50克,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自首,且有立功表现,要求从轻改判。被告人徐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100克证据不足,且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属从犯,同时所贩卖毒品未流入社会,要求从轻改判。被告人张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张某某贩卖的毒品重量等不明,且毒品未流入社会,要求从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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