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浙刑一终字第13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一终字第133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 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沈乙,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某某,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甲,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何甲、崔某某,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甲,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甲,男,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人,个体经营户,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乙,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乙,男, 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桑某某,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叶乙,女, 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甲,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9月7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0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易甲,女, 1988 年9月12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人,无业,住×××。2007年1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章甲、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甲、胡某某、黄甲、严某某、黄乙、叶乙、陈某某、沈甲、孙某某犯贩某某品罪,被告人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易甲犯转移毒赃罪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郭某某、章甲、蔡某某、叶甲、黄甲、黄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对郭某某、章甲涉案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郭某某、章甲及其郭某某委托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乙、本院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郭某某指定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某、章甲及其委托的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云青、龚咏梅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郭某某、章甲、蔡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易甲转移毒赃的事实:
被告人章甲与同居女友被告人蔡某某于2007年间在湖北省武汉市戒毒时,与在戒毒所任保安的被告人郭某某相识。2009年7-9月间,章甲与蔡某某为谋利而共同实施贩毒。章甲获知郭某某有毒品货源,遂与郭某某取得联系。郭某某以冰毒300元左右/克、“麻古”45-50元/颗的价格贩卖给章乙。章自己或指使蔡某某乘长途大巴将毒品从武汉运回杭州。在章甲、蔡某某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大学路35号西单元204室的租房内,由蔡某某重新拆分、包装毒品。章甲本人或指使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等方式将购毒款支付给郭某某。经查,2009年8-9月间,章甲、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至郭某某、易甲的账户上的款项就达人民币 340900元。期间,受章甲指使,蔡某某五次赴武汉市向郭某某购毒,共计冰毒500克、“麻古”800余颗。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