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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133号(2)
章甲、蔡某某及被告人叶甲将所购毒品以“麻古”每颗55-60元,冰毒400-450元/克的价格分别贩卖给张某某、黄甲、胡某某、叶乙及“强儿”等众多吸乙员吸甲再行贩卖。
同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柏克酒店515室,章甲、郭某某经协商,以每克260元人民币的价格,章甲向郭某某购买300克左右冰毒。之后,章向郭支付毒资78000元,郭于当晚回武汉筹集毒品。同月27日下午,章甲乘飞机到武汉,从郭某某处取得冰毒337.18克。当晚,郭、章二人乘长途汽车携毒品回杭。同月28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杭州市上城区大学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章甲携带的行李中缴获冰毒337.18克(一大包内分7小包),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4%,还有随身携带的其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64克。
随后,公安机关在杭州市大学路35号西单元204室查获海洛因18.17克、氯胺酮112.55克、甲基苯丙胺35.03克、美沙酮19.48克、含四氯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等成分的毒品0.60克。
被告人易甲在郭某某指使下,于2009年8月18日在湖北武汉市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户名为易甲、卡号为6228480050749323213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供郭某某使用。易甲在明知该银行卡系郭某某用于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郭从该卡中取款,转移章甲等人汇入该信用卡中的毒资18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830余克(包括已作含量鉴定的337.18克)、“麻古”800颗;被告人章甲、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830余克(包括已作含量鉴定的337.18克)、“麻古”800余颗、其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9余克、海洛因毒品18.17克、氯胺酮毒品112.55克、四氯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毒品0.60克、美沙酮毒品19.48克。被告人易甲转移毒资人民币18万余元。
(二)被告人叶甲等人贩某某品犯罪事实:
1、2009年8~9月间,被告人叶甲从章甲、蔡某某处购进价值156000元的148克冰毒、315颗“麻古”用于贩卖牟利。另外,叶甲还帮助章甲、蔡某某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严某某、黄甲、胡某某等吸、贩毒人员。
2、2009年8月10日左右的一晚上,在杭州柏克商务酒店门口,被告人黄甲从章甲处以“麻古”60元/颗、冰毒400元/克的价格购得毒品,然后以80元/颗“麻古”、500元/克冰毒的价格将100颗毒品“麻古”、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姚某某。同年9月2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杭州柏克商务酒店611房间抓获黄甲时,当场查获150颗计14.56克毒品“麻古”。综上,黄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2克、“麻古”250颗。
3、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从章甲处以每次10克共计购冰毒20克,次日,胡某某又从章甲处购3克冰毒、50颗“麻古”。同月,胡某某贩卖给被告人沈甲等人4克冰毒。 同月2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杭州柏克商务酒店610房间抓获胡某某时,当场查获毒品K粉21.99克、麻古25颗,净重1.85克、冰毒0.23克等毒品。综上,被告人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6.08克、氯胺酮类毒品23.32克。
4、2009年8~9月间,被告人严某某从章甲处购买了30颗“麻古”、0.8克一包装的冰毒20包。后严某某分多次将4.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方某某。又分4次将2.5克冰毒贩卖给他人,并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帮助其送毒品。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严某某时,查获并扣押 “麻古”五颗,净重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综上,被告人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26克;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毒品2.5克。
5、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城区高银街高银宾馆8212房间内,从被告人黄乙处获取1克冰毒。并在杭州市香积寺路60号万华国际酒店1726房间内,以800元的价格将该1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尹某某。所获利润黄乙、陈某某平分。同年9月22日,陈某某在上城区高银街高银宾馆8212房间内从被告人黄乙处获取2克冰毒、10颗“麻古”。当晚陈某某在杭州市香积寺路60号万华国际酒店2012房间内,以2400元的价格该2克冰毒、10颗“麻古”贩卖给尹某某。所获利润黄乙、陈某某平分。
同年8月7日18时许,黄乙在杭州市下城区孩儿巷家盛旅馆6楼棋牌室,以4800元的价格将10克冰毒贩卖给傅某某、沈丁。同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黄乙时,当场查获“麻古”10颗、冰毒1包,共计重量1.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卷烟状物品2支净重0.92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时,当场查获白色卷烟状物品2支净重1.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综上,被告人黄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14.7克、“麻古”10颗、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0.92克;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3克、“麻古”10颗、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1.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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