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一终字第133号(3)
6、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叶乙因被告人黄乙的要求,帮助黄乙从章甲处购得毒品约5克毒品冰毒、50颗毒品“麻古”。
7、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沈甲在本市灵德里3号401室其住处内,先后三次帮助贩毒人员“阿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乙员孟某某。
(三)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09年8月中旬某晚,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上城区中兴旅馆201房间内将从严某某处购买的一包0.4克左右的冰毒提供给“阿杰”、“阿虹”、“波波”等人吸丙。同年9月26日凌晨,方某某在杭州市秋涛路如家快捷酒店其本人住宿的721房间内,提供毒品冰毒,容留严某某、叶甲、“韩涛”、“麻子”、“金宁”、“大勇”等吸乙员吸丙。
原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章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贩某某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被告人黄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叶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沈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9个月20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转移毒赃罪,判处被告人易甲有期徒刑二年;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任何贩毒行为,原判以章甲、蔡某某、易甲等人的口供认定其贩毒错误,要求改判无罪。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郭某某贩卖冰毒831克,麻古800余颗以及章甲汇给郭某某的34万余元系购毒款证据不足,本案中郭某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依法改判。
被告人章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章甲指使蔡某某去武汉购买毒品500克的证据不足,本案有特情介入,依照有关规定,应对章甲从轻处罚,章甲系以贩养吸,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章的认罪对侦破本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原判量刑过重。章甲还提出,其运输毒品337.18克应属犯罪未遂。
被告人蔡某某上诉提出,其只给被告人黄甲送过60颗麻古和二克冰毒,没有给张某某等人送过毒品;原判认定其五次去武汉向郭某某购买毒品不实;其对公安机关从章甲身上缴获的337.18克冰毒其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为其贩毒数量;其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中属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蔡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提出:蔡某某和章甲均为以贩养吸,原判未扣除两人自己吸丙的毒品数量不当,另蔡某某将148克冰毒,315颗麻古送给叶甲是供其吸丙的,不应认定为贩毒。
被告人叶甲上诉提出,其虽然帮助章甲送过二次毒品,但数量少,且没有收过钱,是为了换取少量毒品吸丙而为,并无贩某某品的行为;其没有向蔡某某购买过毒品,原审根据蔡某某的账本记录认定其向蔡某某购买冰毒148克、麻古315克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黄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审未对涉案毒品进行含量鉴定即作出判决不当,原判量刑过重。
被告人黄乙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黄乙贩卖给傅某某等人冰毒10克的事实不清;认定黄乙分别贩卖给易戊3克冰毒的事实,实际上是黄的朋友陈某某私自拿给易戊的,黄并不知情。黄乙有吸毒恶习,但未贩毒,不存在以贩养吸,原判将从黄处查获的毒品认定为贩毒数量不当。
出庭的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章甲、蔡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及被告人叶甲向章甲、蔡某某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黄乙等其他被告人贩某某品等罪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郭某某、章甲等六被告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本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章甲、蔡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叶甲、胡某某、黄甲、严某某、黄乙、叶乙、陈某某、沈甲、孙某某贩某某品,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易甲转移毒赃的事实,有证人张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傅某某、沈丁、孟某某、史某某等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搜查笔录、扣押的毒品交易记录本、往来机票、相关银行卡及银行账目往来凭证,收缴的毒品,公安机关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章甲、蔡某某、叶甲、胡某某、黄甲、严某某、黄乙、叶乙、陈某某、沈甲、孙某某、方某某、易甲亦有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事实证明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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