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一终字第133号(4)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
1、被告人章甲、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指证郭某某系其毒品上家。被告人叶甲供认章甲、蔡某某的毒品来源于一武汉籍男子“胖子”(即郭某某)。被告人易甲供认郭某某在武汉市贩毒给章甲、蔡某某,其受郭指使办理银行卡供郭转移毒资。章甲、蔡某某、易甲所供在武汉、杭州两地与郭某某毒品交易过程的细节上能互为印证。公安机关提取的相关银行账目往来凭证证明章甲、蔡某某将毒资汇给郭某某的情况。综上,原判认定郭某某贩毒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郭某某辩称其没有贩毒纯系狡辩,其二审辩护人称原判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章甲指使蔡某某赴武汉市共购得冰毒500克,不仅有蔡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及章甲、叶甲、易甲的相关供述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章甲、蔡某某汇给郭某某毒资的银行汇款凭证也与各相关被告人的供述能相印证,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在侦破其他案件时发现章甲有重大贩毒嫌疑,遂立案侦查,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存在特情介入,章甲系在与郭某某来杭途中被抓获,也不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章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特情引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安机关缴获的冰毒337.18克系章甲为贩卖而从郭某某处购得,运至杭州后被抓获,显然属犯罪既遂,章甲提出属犯罪未遂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章甲在短期内购入大量毒品,显系为贩卖牟利,章甲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章甲贩某某品830余克证据不足及章系以贩养吸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信。
3、蔡某某受章甲指使多次赴武汉购冰毒500余克以及贩某某品给叶甲、黄甲等人的事实,不仅有章甲、叶甲、黄甲、易甲、胡某某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蔡本人在侦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均有供述在案,蔡某某本人的记录本上对其贩某某品也有明确记载,足以认定。蔡某某企图否认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在章甲购得毒品后,蔡某某负责拆分、重新包装,给下家送货,汇款给郭某某,记录贩毒账目等,还多次赴武汉取货并将毒品运回杭州,行为积极,均系主犯,应对涉案毒品总数负责。蔡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蔡某某系从犯,蔡不应对缴获的337克毒品负责等理由不足,亦不予采信。
4、叶甲协助章甲贩毒,不仅有章甲、蔡某某的供述证实,叶甲本人也曾供认其帮章甲送毒品,蔡某某在其记录本上明确记载叶甲从蔡处购得148克冰毒,315颗麻古,已支付毒资92000元,尚欠64000元未付的情况,足以认定。叶甲否认上述事实显系狡辩,不予采信。
5、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黄甲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未经含量鉴定,属程序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6、黄乙贩某某品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尹某某、傅某某、沈丁等人的证言证实,其中傅某某、沈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明确指证毒品来源于一名叫“阿强”(即黄乙)的40余岁的杭州男子,足以认定。黄乙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黄乙没有贩毒给傅某某等人、不知道陈某某贩毒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章甲、蔡某某为牟利,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叶甲、黄甲、黄乙、严某某、胡某某、叶乙、陈某某、沈甲、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某某品罪,其中被告人叶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70余克;被告人黄甲、黄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克以上;被告人方某某提供场地、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易辛知是为买卖毒品仍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和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转移毒赃罪,均应依法惩处。方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两罪并罚。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基本适当的意见正确。郭某某、章甲、蔡某某、叶甲、黄甲、黄乙等上诉人要求从轻处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驳回被告人郭某某、章甲、蔡某某、叶甲、黄甲、黄乙的上诉 ;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章甲的死刑判决,由本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 汪鑫奎
审判员 钱保钢
审判员 吕惇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