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16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16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系被害人刘丁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系被害人刘丁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甲,男,汉族,1995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农民,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冉乙,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系冉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甲,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系冉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乙,男,汉族,1993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农民,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丙,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系刘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系刘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乙,男,汉族,1995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学生,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丙,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系彭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甲,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系彭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甲,曾用名王乙,男,汉族,1993年9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农民,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乙,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系程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系程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甲,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农民,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乙,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系马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甲,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系马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乙,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农民,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乙,男,汉族,1993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农民,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丙,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系吴乙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系吴乙之母。
原审被告人蔡甲,曾用名蔡丙,男,土家族,1994年4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民,户籍地×××。201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蔡乙,男,汉族,户籍地×××。系蔡甲之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甲、彭乙、刘乙、程甲、马甲、吴乙犯故某某人罪,被告人张乙、蔡甲犯聚众斗殴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王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王甲不服,提出上诉。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初,被告人彭乙与被害人刘丁(男,殁年16岁)因琐事在网络聊天时发生口角并相互责骂,彭乙将此事告知其表兄即某某人冉甲。同月8日,冉甲、彭乙纠集被告人马甲、程甲、张乙和喻贤等人携带西瓜刀至刘丁租住处,冉甲、马甲等人持刀划伤刘丁的背部,程甲持砖块砸伤刘丁的头部。刘丁与冉甲约定同月16日再定地点斗殴,彭乙、张乙、马甲、程甲等人均同意参加斗殴。尔后,刘丁纠集了被告人蔡甲等人,并由蔡甲购买了三把西瓜刀准备用于斗殴。
2010年10月16日下午,刘丁打电话和彭乙约定当晚在临平街道保障桥下斗殴。彭乙、张乙将此事电话告知冉甲,冉甲让彭乙、张乙先和程甲、马甲及被告人刘乙等人联系。刘丁亦纠集了蔡甲、刘鹏等十余人,携带西瓜刀等工具准备斗殴。当晚20时许,刘丁一方在临平街道丁山村与赶去和同伙会某某的刘乙、程甲、马甲相遇,刘乙等人见对方人多而逃离,随后与彭乙、张乙会某某。刘乙等人自感被追打吃亏,程甲等人电话通知冉甲,冉甲遂伙同被告人吴乙并携带三根钢管至丁山村与刘乙等人会某某。尔后,彭乙打电话与刘丁一方联系要求继续斗殴,同时冉甲、彭乙、刘乙等人持钢管及木棍等工具前去寻找刘丁。此时刘丁先前纠集的人员已某某离去。当晚21时许,冉甲等人在丁山村遇见刘丁、蔡甲、刘鹏等人,刘丁等人见对方人多而四处逃跑。但刘丁在丁山村35号北侧草地被刘乙等人追上,刘丁即持刀砍向刘乙,刘乙的左手食指在夺刀时被砍至轻微伤。随后,冉甲、彭乙、刘乙、程甲、马甲、吴乙等人分持钢管、木棍等工具将刘丁打倒在地并围殴,其中刘乙持钢管连续猛击刘丁的头面部,程甲、马甲持钢管猛击刘丁的胸背部等处,吴乙也持木棍击打刘丁的身体。之后各被告人逃某某场。被害人刘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终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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