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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12号(2)
驳回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死刑判决,由本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黄慧锋
审 判 员  丁建新
代理审判员  邱传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韩熙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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