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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1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12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甲,女,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害人章乙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人,住×××。系被害人章乙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甲,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人,住×××。系被害人章乙女儿。
上述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王某某,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8年8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2月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09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甲,曾用名骆乙,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1年7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8月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04年12月因犯故某某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0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宁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甲,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人,原系浙江省宁波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住×××。200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乙,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8年10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甲,曾用名陈乙,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6年12月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9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8年12月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9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甲,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9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泮甲,曾用名泮乙,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9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乙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甲、刘某某、朱甲犯故某某害罪, 被告人骆甲、张甲、陈甲犯故某某害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泮甲犯非法拘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甲、曹某某、章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甲、曹某某、章甲,被告人张甲、骆甲、杨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其间还将本案交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杨甲在×××与他人合股成立了宁波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杨甲任执行董事、经理。公司成立后,杨甲通过时任宁海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副主任章乙介绍,与宁海县栋星担保公司的叶乙建立了资金拆借业务关系。最初,叶乙向杨甲借钱,由章乙担保。后因借款金额增加,杨甲提出要由企业担保,叶乙便提供了多家担保企业名单,杨甲经与章乙商量,确定由杨乙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海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和龚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海县锦辉机械有限公司为叶乙借款担保。2008年11月底,叶乙因无力归还借款外逃。此后,杨甲设法寻找叶乙,并向法院起诉两担保人追讨债务。其间,杨甲根据各种传言和迹象认为系章乙与叶乙串通起来骗其钱款,遂对章乙心生怨恨,萌生教训章乙的念头。
2009年3月上旬,被告人杨甲指使被告人骆甲教训章乙,并让公司员工童某某调查章乙的信息资料,带领骆甲至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81弄指认章乙住房大概位置,还将童某某写有章乙姓名、住址、车辆牌号等信息的纸条交给骆甲。同年4月初,骆甲安排被告人张甲、陈甲组织人员具某某施。张甲、陈甲曾到章乙家附近守候两夜,因故均未成。随后,张甲纠集被告人张乙、刘某某,陈甲纠集被告人朱甲对章乙的住处和车辆进行守候、盯梢、跟踪,寻找作案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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