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浙刑三终字第212号(4)
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甲、曹某某、章甲及被告人杨甲、骆甲、张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某某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审判长  干金耀
审判员  黄惠锋
审判员  郑 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冠琳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