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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6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二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甲,又名郭丙,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系某某公司、香某某旺企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200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宁波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甲,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郭乙,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司”)、被告人郭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郭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5月,被告人郭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通旺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UNGWON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某某旺公司”),法定股本为港币10 000 元,郭甲持有9 999股,钱苔茜持有1股。2005年7月,郭甲以郭乙、张甲名义在江苏省吴某某设立了惠某某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000元,郭乙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由郭甲负责经营、管理。惠某某司成立后,主要从马来西亚等地进口涤纶坯布、化纤布等布料在国内销售,并委托海田公司代理进口。郭甲负责与外商马来西亚华隆公司[英文名称:HUALON CORPORATION(M)SDN.BHD,后变更为RECRON(MALAYSIA)SDN.BHD]联系货源和洽谈价格,郭乙、张甲等人负责在国内销售。在进口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郭甲的操纵下,惠某某司利用香某某旺公司重新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采用伪报价格、数量的手段,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60余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6年5月至2008年8月间,惠某某司从马来西亚华隆公司(后更名为RECRON公司)进口涤纶坯布、化纤混纺布等布料,由郭甲与供货方商定价格后,以香某某旺公司名义订购,并由惠某某司委托海田公司代理进口。为牟取非法利益,郭甲指使香某某旺公司钱苔茜等人以香某某旺公司为虚假卖方,以海田公司为代理进口公司,以低于实际进口价格或数量重新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申报单证,提供给海田公司,由海田公司委托报关公司向北仑海关申报进口。惠某某司采用上述手段,走私进口涤纶坯布、混纺化纤布等布料共62票,计5221.12吨。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2 418 758.12元,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 509 626.31元。
(二)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间,惠某某司委托海田公司代理向RECRON公司进口涤纶坯布、化纤布等布料,郭甲与RECRON公司商定价格后,由海田公司与RECRON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并由海田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对外付款。货物到达指定的汕头港和宁波港后,以某某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进入汕头保税仓和宁波北仑港保税区。之后,根据郭甲指示,惠某某司将部分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在国内销售,其余部分则委托海田公司以原进口价转卖给香某某旺公司并出口至香港,该批货物到达香港后绝大部分即按预定计划原柜返运至宁波。同时,郭甲指使香某某旺公司钱苔茜等人,以香某某旺公司为卖方、海田公司为代理进口公司,以低于原进口实际成交价或数量制作合同、发票等单证,交由海田公司,由其委托报关公司向北仑海关申报进口。惠某某司通过上述手段,走私进口涤纶坯布、化纤布等布料共33票,计2 522.75吨。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2 217 520.88元,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 097 489.1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惠某某司现金人民币22万元、化纤布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768万元。
郭甲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为其他案件侦破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2)被告人郭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追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万元,上缴国库。
郭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惠某某司从马来西亚进口化纤布,以香某某旺公司为虚假卖方低报价格进口走私,偷逃税款人民币7 509 626.31元的各项书证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有矛盾,真实性不能确认,认定的证据不足;被告单位以某某区仓储方式申报进境货物,通过转卖给香某某旺公司再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进口,曾与供货方达成降价协议,应根据降价协议确定的价格认定偷逃税款,原判认定的偷逃税款数额有误,应重新核定偷逃税额;其在一审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仅认定为一般立功不当;二审期间郭又有检举他人犯罪等新的立功表现。要求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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