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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161号(2)
一、驳回被告人田甲、田乙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审 判 长  黄 寒
代理审判员  陈洪理
代理审判员  吴郁槐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俞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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